11月6日,黃山市司法局全文公布《黃山市研學旅行規(guī)范管理暫行辦法(送審稿)》,11月6日至11月12日,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信函、電郵、電話等方式,提交意見建議。
《黃山市研學旅行規(guī)范管理暫行辦法(送審稿)》(簡稱辦法)共6章24條。根據(jù)該辦法,組織研學旅行應堅持學生自愿參與的原則,通過集體行動的方式進行。應與家長簽訂自愿參加協(xié)議,把活動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告知學生和家長,并把安全內容納入協(xié)議。對于存在安全隱患、惡劣天氣等情況嚴禁組織學生前往。應提供網絡信息交流平臺,方便家長、老師及時了解學生狀況、加強相互溝通等。明確研學旅行線路應確保安全性,遠離滑坡、高壓線、洪水等高危地帶。
研學旅行組織機構應按照“安全第一”要求,制定好方案、應急預案等。應提前進行風險預測評估,涉及的活動場所、餐飲、住宿、交通等方面設施應符合安全規(guī)定。
對研學旅行組織機構選擇旅游營運車輛、住宿場所、餐飲場所、研學旅行基地(營地)等,做出了明確規(guī)定。對導游安全引導與講解服務、課程設置與教育服務、研旅團人員配置、學校及教育部門和旅行社等組織開展管理研學旅行工作等,也做了明確規(guī)定。明確團隊要有安全員、輔導員、研學指導師、導游員、帶隊老師、隊醫(yī)等。
研學旅行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,違者由相關職能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處理,并不得享受獎勵政策:
(一)租用無旅游營運資質車輛的;
(二)“三超一疲勞”等違法駕駛行為的;
(三)住宿場所經營證照不齊全的;
(四)住宿場所不按規(guī)定對入住研學團隊進行登記的;
(五)餐飲企業(yè)經營證照不齊全的;
(六)食品安全自查、索證索票、食品留樣制度未落實的;
(七)經營不符合衛(wèi)生標準、有害人體健康食品的;
(八)經營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;
(九)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物品的;
(十)污染環(huán)境,違法違規(guī)搭建占用土地的;
(十一)其它從事違反法律法規(guī)經營活動的。